公诉机关:惠民县人民检察院
被告人:秘某某,住惠民县皂户李镇
辩护人:王庆祥,山东永光律师事务所律师
公诉人指控:
2015年12月27日下年16时许,被告人秘某某因琐事与被害人王某某在惠民县城**路口往南100米处发生打斗,在打斗过程中,秘某某将王某某打伤,经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,王某某损伤属轻伤二级,公诉机关认为,被告人秘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,致人轻伤,其行为触犯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,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,提请惠民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。
办案过程:
针对公诉人指控和被害人提出的民事赔偿诉求,辩护人提出辩护意见:被告人秘某某对犯罪事实没有异议,被告人到案后,如实供述所有犯罪事实,认真认罪悔罪,系偶犯初犯,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,已经取得了被害人谅解,请求依法从轻判处。
判决结果:
被告人秘某某犯故意伤害罪,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,缓刑一年。
律师观点:
本案案情并不复杂,但想要对被告人判处缓刑取决于被害人的态度。是用民事赔偿手段取得从轻处罚结果的一种典型方式方法。正是被告人认真道歉,诚恳悔过,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,为辩护人的辩护提供了客观主动的辩点,也得到法庭的认可。最终判处缓刑。